中国古代最初用“三分损益法”确定宫、啇、角、徵、羽五声音阶,例如:假设能发出第一个基准音的乐器的长度为 81 , 那么能发出第二个基准音的乐器的长度为 $81 \times\left(1-\frac{1}{3}\right)=54$, 能发出第三个基准音的乐器的长度为 $54 \times\left(1+\frac{1}{3}\right)=72 \ldots$ (也就是依次 先减少三分之一, 后增加三分之一). 假设能发出第一个基准音的乐哭的长度为 $a$, 能 发出第四个基准音的乐器的长度是 32 , 则 $a$ 的值是
$\text{A.}$
$\text{B.}$
$\text{C.}$
$\text{D.}$